【临床招募】益方生物自主研发KRAS G12C抑制剂D-1553联合西妥昔单抗招募实体瘤患者免费治疗
信息来源: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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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名称

D-1553片剂

适用症

实体瘤

治疗阶段

II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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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方生物自主研发的KRAS G12C抑制剂D1553(Garsorasib) 最新I期临床研究结果公布:在74例可评估患者中30例患者评估为部分缓解 (PR),38例为疾病稳定(SD),确认的客观缓解率 (ORR)为40.5%,疾病控制率 (DCR) 为91.9%。显示出了与在国外批准上市的索托拉西布和阿达格拉西布相似的有效性。


在早期研究中和患者生存相关的临床终点PFS上,D-1553(Garsorasib) 表现突出,达到8.2个月,超过了索托拉西布和阿达格拉西布报道的6.8和6.5个月。此外,D-1553(Garsorasib) 还展现了治疗NSCLC脑转移患者的潜力,在6例基线稳定的脑转移患者中,ORR和DCR分别为17%和100%。


01
适应症

胃癌、胆道癌、胰腺癌、胆管腺癌、食管癌、子宫内膜癌、输卵管癌、卵巢癌、宫颈癌。

02
项目用药

中文通用名:D-1553片剂200 mg 

英文通用名D-1553 Tablet 200 mg 

商品名称:NA

剂型:片剂

规格:200mg

用法用量:600mg BID

用药时程:单次给药,21天为一个周期,直至疾

病进展停止治疗。


中文通用名:西妥昔单抗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getuximab solution forinfusion

商品名称:爱必妥

剂型:注射液规格:100mg/20ml/瓶;

用法用量:西妥昔单抗的初始剂量 (第1周期第1天)为400 mg/m2 (静脉输注120 min),随后为250 mg/m2 (静脉输注60 min)用药时程:西妥昔单抗的初始剂量 (第1周期第1天)为400 mg/m2 (静脉输注120 min) ,随后为250 mg/m2(静脉输注60 min)。

03
项目介绍

评估D-1553在晚期或转移性KRAS G12C突变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及有效性的II期临床研究。

04
报名资料

出院记录、门诊记录、入院记录、病案病理报告、免疫学病理报告、活检切片(未染色白片)、核磁报告、PET/CT超声检查、CT心脏彩超、血生化、血常规、凝血功能、肿瘤标志物、传染病检查、甲状腺功能、肝DNA检查、用药凭证药盒。

05
项目优势

D-1553是益方生物自主研发的一款KRASG12C抑制剂,用于治疗带有KRASG12C突变的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等多种癌症。

06
项目主导人员

徐瑞华教授。

从事肿瘤内科(消化肿瘤)临床工作30余年。中山大学肿瘤医院院长/研究所所长,华南肿瘤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临床肿瘤学会理事长,中国抗癌协会副理事长,中国抗癌协会首届靶向专委会主任委员及CSCO结直肠癌专委会主任委员。

07
入选标准

1、必须充分告知受试者其病情和研究方案的试验性质(包括可预见的风险和可能的副作用),并且必须在IRB/IEC 批准并且符合法规和伦理准则的ICF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必须在执行任何与方案相关的程序或检查之前获得患者签署过的ICF;

2、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大于18岁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3、受试者必须愿意并且能够遵守所有预定的访视、治疗、实验室检查并能够服用口服药物和接受研究的其他要求;

4、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患有局部晚期、不可切除和/或转移性实体瘤的受试者;

5、受试者在肿瘤组织或血液、胸腔积液或其他含有癌细胞或DNA的样本中证实携带KRASG12C突变。1期受试者可使用本地实验室的历史结果(在此研究之前5年内);

6、2期受试者必须能够提供是量的代表性肿瘤标本(5年内采集的存档样本)和tDNA 本以用于中心实验室 KRAS 突变状态检测。肿瘤或 ctDNA 样本当地检测显示 KRAS G12C突变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2期研究中的所有患者将由申办方指定的中心实验室确认 KRASG12C突变,但该结果并非具备入组资格的必要条件。

7、对受试者的肿瘤类型要求如下:

a.1a期: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并且该受试者无标准治疗,或者对现有标准治疗难治或不耐;

b.1b 期试验组1和2期试验组 C:根据帕博利珠单抗处方信息,适合帕博利珠单抗联合培美曲塞和铂类化疗或联合卡铂和紫杉醇或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治疗的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 (无EGFR 或ALK 基因突蓝;

c.1 期试验组2和2期试验组 D:经研究者判断,适合改良后的亚叶酸、氟尿喀和奥沙利铂联合治疗(mFOLFOX 6)或卡培他滨加奥沙利铂(CapeOx)治疗的晚期或转移性结直肠癌(CRC)(既往未经治疗或接受以伊立替康为基础的治疗均可);

d.1b期试验组3和2期试验组E: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并且该受试者无标准治疗,或者对现有标准治疗难治或不耐受。经研究者判断,这些试验组的受试者不适合上述b、c中定义的治疗;

e.2期试验组A:晚期或转移性 NSCLC,并且该受试者无标准治疗,或者对现有标准治疗难治或不耐受;

f.2期试验组B: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NSCLC之外),并且该受试者无标准治疗,或者对现有标准治疗难治或不耐受;

g.1b 期试验组4和2期试验组 F:晚期或转移性CRC,并且在既往接受至少 2种全身系统治疗方案后发生疾病进展

?除非患者因基础疾病而禁忌使用奥沙利铂否则既往接受过2种全身系统治疗方案的患者,必须既往已接受奥沙利铂治疗;

8、根据RECISTv1.1有可测量病的受试者。对于1期部分,可接受根据 RECISTv1.1可评估疾病的受试者

9、1期受试者须达到ECOG体能状态为0或2,但1b 期试验组1受试者应为0或1级。2期受试者须达到 ECOG 体能状态为0或1级;

10、受试者具有足够的血液学功能,定义为:血小板计数≥100x 109/L,血红蛋白水平≥8.0g/dL。1 期试验组1和2期试验组C的受试者血红蛋白水平要求≥9.0 g/dL或≥5.6 mmol/L1受试者在研究开始前2周内未输注pRBC),

本研究可接受使用稳定剂量的促红细胞生成素(2约3个月)的受试者。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 x109/L

注意:允许输注红细胞。允许受试者在研究开始前4周内接受不超过2个单位的红细胞以达到以上标准。

11、受试者具有足够的肾功能,定义为肌醉清除率>60 mL/min,按修订后的Cockroft-Gault公式或其他机构标准公式计算,或肌酥<1.5xULN。

12、受试者具有足够的肝功能,定义为:AST水平<3xULN (如果存在肝转移,则为≤5xULN);

1b期试验组1和2期试验组C受试者的功能定义为AST<2.5x ULN (如果存在肝转移则为≤5xULN)。ALT 水平<3 x ULN (如果存在肝转移,则为≤5xULN) 总胆红素1.5xULN (不适用于Gilbert 综合征)13 受试者有足够的凝血功能,定义为凝血酶原时间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 xULN,INR≤ 1.5对于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INR应<3.0或在抗凝治疗的目标范围内(如适用) (对于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应使用INR 代替凝血酶原时间)。

14、1b 期试验组2和2期试验组D中电解质异常的受试者必须在开始奥沙利铂治疗前纠正电解质异常。

15、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时起至参加研究期间直至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6个月内禁欲或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口服、注射或植入激素避孕法;宫内节育器或子宫内节育系统;带有杀精剂的宫颈帽(避孕隔膜或宫颈/穹隆帽)及男性避孕套。如需要,研究者可从上述避孕方法中进行选择,以符合有效避孕方法的国家或机构标准。?具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受试者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女性,无论其性取向如何: a)未进行输卵管结扎术、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等手术进行绝育;

或b)没有达到至少连续 12个月自然绝经即在过去连续12个月中的任何时间曾有月经)16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禁欲、进行绝育手术或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参加研究的整个过程直至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6个月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a)使用避孕套,对于其女性伴侣,同时还需使用激素避孕法或宫内节育器(自给药前至少4周开始使用)b)使用避孕套,对于其女性伴侣,同时还需使用带杀精剂的避孕隔膜或子宫颈/穹隆帽。如需要,研究者可从上述避孕方法中进行选择,以符合有效避孕方法的国家或机构标准。

08
排除标准

1、受试者在以下时间窗内曾接受过以下抗癌药或研究药物治疗:

a.既往接受过 KRASG12C突变特异性抑制剂治疗,如AMG 510、MRTX849、LY3499446和GDC-6036(对于既往接受过 KRASG12C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允许其参加1期试验组2、组3和组4研究)。既往接受过EGFR抑制剂治疗(仅针对试验组4和试验组F受试者)。

b.在首次研究给药之前少于14 天或3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的任何抗癌疗法(包括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或任何其他试验性药物治疗。1期试验组1和2期试验组C的受试者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需要4周的既往抗肿瘤治疗洗脱期。

2、受试者有不稳定或进展性CNS转移。有脑转移史的受试者如果临床稳定,则允许入选。对于曾经接受过皮质类固醇治疗的受试者,在进行研究干预首次给药之前,必须已停用皮质类固醇至少3周。对于接受抗癫治疗的受试者,其用药必须已稳定剂量至少2周。在入组前应该由磁共振成像(MRI)或造影剂增强的MRI确认无CNS转移病进展(转移病必须稳定24周),由有或无造影剂的MRI确认(如果禁忌 MRI,可以使用计算机断层扫描[CT])。脑部 MRI或CT 检查应在最后一次脑部放疗后 (如果有)至少 4 周进行。

3、患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的受试者,包括:患有急性心肌梗塞、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的受试者;或患有纽约心脏病协会的心功能分类2级或2级以上的心脏功能不全。受试者静息时 QTF 延长,三次 ECG 测量的平均 QTc间期大于470ms。有既往或者正在进行的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未受控制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lVEF< 50%(仅试验组3、试验组4、试验组E和试验组F受试者);先天性长QT综合征,或任何已知的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TdP)病史,或不明原因猝死家族史;临床上未受控制的高血压(经标准降压治疗后,收缩压2150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4、间质性肺病或任何活动性全身感染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 SARS-CoV-2 感染。

5、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有任何滥用药物的历史或证据,或存在可能会千扰研究的参与或对研究结果的评估的医学、心理或社会状况。

6、已知胃肠(GI)功能受损或是患有可能会显著影响口服药物的吸收或代谢的 GI疾病;

7、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研究结果的其他严重疾病或医学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严重感染、糖尿病、心血管和脑血管意外 (CVA)(进入研究前<6个月)或肺部疾病;

8、受试者尚未从之前的抗癌治疗的毒性中恢复,定义为毒性(脱发除外) 尚未恢复到NCICTCAEv5.01级(对于周围神经疾病,<2级);

注意:如果排除标准中未另行描述,并且研究者和申办方均同意,则允许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且认为不可逆的2级或3级毒性[定义为已存在且稳定>6个月],如异环磷酷胺相关蛋白尿。

9、受试者在研究干预给药前4周内进行了大手术,或在研究干预给药前2周内接受了最后一次姑息性放疗。开始研究干预前,受试者的手术和/或任何手术并发症必须已完全痊愈。受试者的放疗相关毒性必须已经全部痊愈,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并且未发生放射性肺炎。对于非CNS疾病的姑息性放疗 (2 周放疗)允许有1周洗脱期。

10、在研究第1天前14天或5个半衰期(药物或其主要活性代谢物)内(以较短者为准)受试者正在接受或计划接受已知为治疗指数窄的CYP3A4底物的药物、已知具有延长QT间期风险的药物,已知是CYP3A4 强效诱导剂或强效抑制剂、或P-糖蛋白强效抑制剂的药物(如果研究者确定继续使用方案禁用药物存在有利于患者的获益的/风险比,研究者和申办方医学监查员之间必须就此进行讨论。);

11、怀孕或哺乳的受试者;

12、对于1b期试验组1和2期试验组C受试者,其他排除标准还包括:

a.受试者在首次研究干预之前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弱毒活疫苗。注意:允许接种灭活疫苗。

b.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7天内诊断为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长期全身性类固醇治疗(剂量超过10mg/天泼尼松当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

c.受试者对帕博利珠单抗和/或其任何辅料有重Cr度超敏反应 (23 级)

d.受试者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在过去2年内需要全身治疗(即使用疾病改善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剂量皮质类固醇等)不视为全身性治疗,允许使用;

e.受试者有已知的HIV 感染史。除非当地卫生管理部门强制要求,否则不需要进行 HIV检测.

f.受试者有已知的乙型肝炎(定义为HBSAg 阳性)或已知的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定义为检测到HCV RNA[定性]) 感染史

g.受试者在试验治疗首次给药前 6个月内接受过>30Gy的肺部放射治疗

h.受试者接受过异体组织/实体器官移植i.受试者既往接受过抗 PD-1、 PD-L1 或抗PD-L2药物或针对另一种激动性或共抑制性T细胞受体的药物(例如CTLA-4、OX40CD137)治疗,并因23 级irAE 而终止治疗.

j.受试者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病病史或当前患有肺炎/间质性肺病。

k受试者过去3年内患有已知的正在进展或需要积极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注意:不排除患有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原位癌(例如乳腺癌、宫颈原位癌) 并接受过潜在治愈性治疗的受试者.

9
患者获益

(1)免费用药:患者可以免费接受KRAS抑制剂和西妥昔单抗治疗;

(2)免费检测:试验所需检查免费。

(3)专家定期随访:机构长期关注患者身体状况。

(4)相应补助:研究相关的交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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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心

杭州、郑州、北京、无锡